湖南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,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,根据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和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,适用本办法。
第二章 评估机构选定
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。
第四条 协商不成的,通过投票、摇号、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。
第三章 评估程序
第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。
第六条 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。
第四章 评估报告
第七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。
第八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,可以申请复核评估。
第五章 异议处理
第九条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,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。
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鉴定意见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。